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七条已修改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