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

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