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将收取的公证费退还申请人。但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公证文书被撤销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