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将收取的公证费退还申请人。但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公证文书被撤销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