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申请公证而未进行公证,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