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出具错误公证文书,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文书或者导致公证机构出具错误公证文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追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