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应加强经费管理,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和福利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