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公证人员依法办理公证事务,必须保证公证文书的质量,不得违反公证真实、合法的原则,不得兼任与公证员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不得利用办证之便非法索取、收受金钱、实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