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公证文书的效力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