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