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拒绝公证、撤销公证文书或者不予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