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审批的人员批准公证文书的日期为出证日期。公证文书自出证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