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一)因申请人的原因致使公证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出证;(二)公证文书生效前,申请人撤回公证申请;(三)申请人死亡或者申请公证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继续办理已无意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