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