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证。疑难复杂、申请人举证不足或者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出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