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一)申请事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二)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无争议;(三)申请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