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事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