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