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委托、声明、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