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