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申请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