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就同一公证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由最先接到书面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