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的不动产,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