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的不动产,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