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管辖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管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