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第二十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一)认证事务;(二)遗产的清点,遗嘱或者其他文书的保管;(三)样品封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的与公证有关的事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