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认证事务;

(二)遗产的清点,遗嘱或者其他文书的保管;

(三)样品封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的与公证有关的事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