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