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对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