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第十七条已修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