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与林木品种选育者开展合作,进行主要林木品种选育、高效扩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开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