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书报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