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由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