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经营走私的书报刊和以境外出版机构名义在我国大陆地区印制发行的书报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