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经营下列非法书报刊:(一)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二)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三)盗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四)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的;(五)被明令撤销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者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六)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七)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印制的;(八)其他非法书报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