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经营下列非法书报刊:

(一)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

(二)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

(三)盗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四)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的;

(五)被明令撤销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者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

(六)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

(七)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印制的;

(八)其他非法书报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