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经营下列违禁书报刊:(一)违反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漏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和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七)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