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书报刊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书报刊。

从事书报刊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书报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