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书报刊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书报刊。从事书报刊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书报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