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的书报刊(含随书宣传品)送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送审书报刊,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