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的书报刊(含随书宣传品)送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送审书报刊,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