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出版社从事总发行业务的机构,只能从事本版图书的发行业务,不得承担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出版社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单位,不得承办图书总发行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