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五条已废止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转业、停业时,应当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营者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