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四条已废止承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书报刊的进口和国内征订业务的,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在展销前三个月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展销书刊目录,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