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九条有效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