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三)乘坐二、三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