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十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一)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规定行驶的;(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五)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六)不按规定载物的;(七)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八)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九)违反规定驾驭畜力车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