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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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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二)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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