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以销售金额等额罚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以非法产品价值5倍罚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以所收检验费用的10倍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