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二)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