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未从事营运的处以2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罚款。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客运的,处以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