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20%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200元罚款;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以500元罚款。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30%的,处以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有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