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一)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三)拖拉机驶入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不按规定放置已取得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五)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