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的;(三)不避让盲人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不服从指挥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