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行经无灯控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借道行驶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五)不按规定转弯或者超车的;

(六)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一)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十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