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防教育委员会每年开展集中性国防教育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经常性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开支。

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可以补充国防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