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国防教育委员会每年开展集中性国防教育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经常性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开支。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可以补充国防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