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拒不组织国防教育的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