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防教育的教员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离退休人员、政治工作人员以及中等以上学校的教员;

(二)人民武装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中能够担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军事院校的教员。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培养、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